| 物权法加强保护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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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29 15:48 文章来源:新浪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8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第五稿,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草案专门增加对国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强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具体如下:
一、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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