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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基本经济制度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
2006-08-28 17:5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强调,草案有关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定,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同时,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体现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胡康生指出,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胡康生强调,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其财产不能平等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保护。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对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四次审议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抵押权”中,根据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

  据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链 接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进行了首次审议。在随后的四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优先位置,先后经过了二审、三审和四审。

  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人民群众的意见11500余件,这一立法过程被称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新标杆”、“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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