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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2009-06-16 10:08 文章来源:
长沙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4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财综[2007]54号通知,通知规定: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4月8日,财政部向海关总署发布财关税[2009]23号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此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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